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观测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科学观测数据共享,使科 学观测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基地收集并存档的各种科学观测数据,属于共享范围。鼓励社会各 界积极参与科学观测数据共享工作。
第三条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大陆动力学实验室负责对科学数据共享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由科学观测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构成。 野外站设立科学观测数据共享中心。
第五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承担科学观测数据的汇集、整理、保管和服 务工作。
第六条 提供、使用、保管涉密科学观测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科学观测数据及其共享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野外基地通过观测、探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以 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均属于共享的科学观测数据, 应当汇交到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数据库。
第九条 各类科学观测所获得的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由汇交责任人按照台网运 行的数据流程和有关规定汇交。
第十条 科学观测数据的生产者应对数据质量负责,数据汇交责任单位应对数据 质量负监督责任。禁止伪造科学观测数据和在数据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提供科学观测 数据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按照数据的自然属性对科学观测数据 进行分类,实施数据的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科学观测数据发布和共享的范围,科学观测数据划分为以下四级:, 科学观测数据的级别超出规定时限的应予调整。 一级数据:凡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数据; 二级数据:能够向国内、国外用户提供的数据; 三级数据:可以向国内用户提供的数据; 四级数据:只允许向特定范围的用户提供的数据。 第十五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通过网站发布数据,或者使用磁盘、光 盘、纸介质等多种形式向用户提供数据。
第十六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依据用户的工作单位性质、利用科学观 测数据从事活动的属性和提供数据的形式无偿或者有偿提供数据。
第十七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从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换 来的科学观测数据,应遵守交换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可靠的技术 措施,妥善保管数据和资料,并保障共享技术平台正常运转。对属于保密性的数 据,按其密级分别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十九条 用户应根据共享权限使用相应级别的数据,经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级 别的数据。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一级数据,可以在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的网站上浏览、 查询和下载。用户使用二级和三级数据,应在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的网站 上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后获得,必要时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用户使用 四级数据,应向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方可获取所需 数据。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获取的科学观测数据,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除了一级数据或另有合同规定的以外,用户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 获得的数据,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在所发布的成果中注明数据资料来源;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科 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开展的用户需求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有义务反馈数据 使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科学观测数据共享服务机构不对用户因使用提供的数据产生的各种 损失和不利后果负责